邓政办〔201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新增耕地指标调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3日
邓州市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新增耕地指标
调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新增耕地指标调配使用管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显化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价值,构建城市反哺农村,城乡统筹发展的机制,根据《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邓发〔2015〕10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调配使用。
2.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总量控制。
3.坚持政府主导。
4.坚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第二条 调配使用指标
将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新增耕地指标录入到省、市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库中,形成可调配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 调配指标使用管理机构
邓州市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新增耕地指标调配管理机构为邓州市土地综合整治集中行动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第四条 调配指标使用主体
任何单位使用调配指标必须经过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单独选址项目责任单位也可直接到省级平台购买,但必须经过市土地综合集中行动指挥部同意。
第五条 调配指标使用价格
1.重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8万元/亩(含耕地开垦费)。(依据豫国土资发〔2015〕66号文件)。
2.市乡两级商业用地项目及房地产项目8万元/亩(含耕地开垦费),由市财政从出让金中拨离。(依据豫国土资发〔2015〕66号文件)以上两项若同时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按2倍收费。
3.市乡两级公益事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村民自建房屋及村办企业,按水浇地13元/平方米,旱地11元/平方米。(依据豫政〔2008〕52号文件)若同时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每亩增加3万元(依据邓发〔2015〕10号文件)。
第六条 指标调配
1.按照能使用已进入省、市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库中的指标总量,市级调配80%。
2.乡级每年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完成任务数70%的乡镇,按其20%的比例匹配所在乡镇(区)和村,作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用于乡镇(区)和村组工业、公益事业和村民建房等项目用地,并免交耕地开垦费和指标调剂费。对乡镇(区)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及地籍变更中汇总的违法占用的耕地面积抵扣返还匹配指标。完成任务量达不到70%的乡镇,不享受20%返还指标。
第七条 资金管理
要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指标产生的资金必须经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出具缴纳资金数额的单据,交财政局耕地开垦费专户和其他土地收入专户(依据豫财综〔2013〕35号文件)。招牌挂的商业、企业用地,房地产项目。由财政部门拨离后,把出处、金额数量清单交指挥部办公室,以便建立台账管理,防止暗箱操作,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和解决“三农”问题,不得挪用、挤占。同时国土部门按指标交易总额留取5%,作为平台运作工作经费。
第八条 调配指标使用程序
乡镇自留指标,由指挥部办公室监管。使用时,应向指挥部办公室出具指标申请,乡镇与乡镇之间调配指标,两乡镇之间签订调配使用协议,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调入调出台账。市级使用乡镇自留指标的,须征得乡镇政府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九条 规范社会资金参与补充耕地项目产生的指标
社会资金参与补充耕地项目要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管理市场化动作方式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1号)规定,以公开、公平招标竞争的方式确定社会投资参与补充耕地单位及补充耕地指标收益分配,不得单独协商确定。必须报土地整治指挥部同意。社会资金参与的补充耕地项目要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必须严格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并统一管理补充耕地指标。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