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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市政府办公室  2019-06-27【打印该页】

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邓政﹝2017﹞35号)等文件。

二、目标任务:规范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利。

三、主要内容:依照“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个人房屋如何补偿作出规定。

四、涉及范围: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棚户区(成片危旧房)改造项目。

五、执行口径:各项目建设指挥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部门为所在地辖区办事处。

六、操作方法:由各项目建设指挥部依据本办法,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市财政、住建、土地、规划、房管、征收办等部门协助辖区办事处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七、注意事项:1、外来户、户口不在本村,通过买卖、转让、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的,只作货币补偿,不进行安置;2、坚持一户一宅、按人安置的原则。

八、关键词: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九、惠民利民举措:  1、加大货币补偿标准,在评估价值的基础奖励20%;2、个人权属合法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货币化安置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相结合供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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