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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我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范围致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市政府办公室  2020-01-13【打印该页】

广大人民群众: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扩大我市全时段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政府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至G207、南至G207、西至S240、北至穰邓大道,上述四至合围的区域以及四条道路沿线所有的行政村和自然村(腰店镇丁营村、赵楼村,裴营乡房营村,龙堰乡周河村、刁河店村、张营村、姚营村,高集镇后李村),全年全时段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三、限售限放范围为:湍河办事处和张楼乡禁燃禁放范围外的全域。全年全时段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限售限放区内,限制销售、燃放10层(含)以上条鞭和直径50cm(含)以上圆盘鞭以及相同当量的烟花。

四、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违反规定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举报电话:110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邓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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