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2023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3日
邓州市2023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为稳定生猪生产,充分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效益,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贸〔2022〕90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豫财贸〔2023〕23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预算的通知》(豫财贸〔2023〕78号)精神,结合我市生猪产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解决我市生猪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我市生猪产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总体目标
生猪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生猪强制免疫密度在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70%以上;畜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提升,符合国家标准;生猪养殖风险进一步降低,养殖积极性得到提高。
三、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内容
2023年我市分别获得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995万元、65万元、300万元,共计136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八个方面:
(一)用于2023年新建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奖补资金150万元。对2023年底前建成的设计规模为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根据第三方对固定资产(畜舍、生产设施设备、场区道路、水电、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生产附属设施设备等)的评估结果,按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标准予以奖补,补完为止。
1.奖补对象:2023年底前新建扩建的设计规模为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养殖场。
2.申报条件:土地、环评手续齐全;不在禁养区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
3.申报程序:2023年10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经乡镇(街区)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牵头,组成审核组对乡镇上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审核,对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4.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建设后,于2023年12月中旬前向所在乡镇(街区)申请初验,经乡镇(街区)初验合格后,于2023年12月底前向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由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财政等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5.资金拨付:项目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场,根据第三方的评估结果,按照奖补标准予以奖补。
(二)用于生猪规模养殖场出栏奖补资金420万元。对生猪规模养殖场在2022年1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期间生猪出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给予补助,鼓励生猪养殖企业扩大产能并按照检疫流程规范出栏(以河南智慧兽医云平台系统检疫出栏数据为准,企业自愿申报,规模场每出栏一头生猪奖励不超过4元)。
(三)用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智能化生产线升级改造和配送中心冷藏设施设备建设等350万元。
1.奖补对象:具有资质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2.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农业农村局,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确定为实施主体。
3.资金拨付: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施。根据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50%的标准予以奖补,补完为止。
(四)用于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费用等资金计划290万元。
(五)用于生猪养殖环节生猪疫苗购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等资金计划60万元。
(六)用于生猪“瘦肉精”检测等资金计划30万元。由邓州市畜牧发展服务中心(原邓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七)用于生猪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检测费用计划30万元。由邓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实施。
(八)用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费用计划30万元。由邓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施。
“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内容”中的(一)(二)(三)项计划资金可以统筹使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四、资金管理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使用。各乡镇(街区)负责项目初审上报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行为,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