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市财政医疗卫生支出82380万元,增长25.1%。
2008—2014年全市财政医疗卫生支出情况
1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医改意见明确提出“国家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起,逐步向城乡居民统一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全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我省于2007年启动此项政策,首先在城市社区试行,2009年扩展到乡村。2014年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3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2009年的9类21项增加到12类45项。目前,主要项目有: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婚前保健和中医健康管理。2014年财政部门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5013万元。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通过筹集保费保证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一种社会保险。我市从1999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我省从2007年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个人缴费水平,全省各地不一。2014年我市执行的标准为成年人140元,未成年人20元,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2014年,财政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个人缴费为60元。参合率99.8%。
5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
基本药物是为了满足大部分群众的卫生保健需要,在任何时候均有足够的数量和适宜的剂型,其价格是个人和社区能够承受得起的药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就是保证人民公平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提高基本药物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使得人人可以享有基本药物。2009年8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9部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实施。目前,我省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全部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出台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省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等改革措施。由于药品加成的取消,原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药品利润不复存在,原来靠开大处方、高价药的激励机制也不复存在,迫切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变目前不合理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走坚持公益性发展之路,同时政府也需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予以补助。2014年我市财政部门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药及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2197万元。
6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乡镇卫生院普遍实施,实行零差率销售,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进一步受到影响。为了进一步筑牢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网底,切实发挥乡村医生的重要作用,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以政府为主导建立起对乡村医生全方位的支持政策。
7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为落实计划生育财政投入政策,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投入机制,2014年财政部门拨付资金4611万元,为3948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160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23022名养老保险对象、18092位独生父母发放补助资金,促进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是针对农村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无子女的计生家庭,在夫妻年满60周年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是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到达一定年龄后,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特别扶助金。2014年起,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伤残死亡家庭)补助金实行城乡一体标准,即独生子女伤残的夫妻每人每月54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每人每月680元。
●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补助:针对一个女孩并签协议保证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生家庭夫妇,自申请之日起安排资金给予补贴,单亲家庭按200元给予补贴。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根据《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省豫人口〔2009〕30号),为充分发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只有一个子女、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每年发放一次,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