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清单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5-08-13【打印该页】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清单

行政许可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时限要求

备注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1

人防工程(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使用、拆除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由拆除者易地建设安装或补偿另行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

行政相对人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0

7

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行政相对人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7

5

行政处罚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4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5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6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7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8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征收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征收标准           

     实施依据

备注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2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无法补建的补偿费征收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行政检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人防工程利用和维护管理检查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2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监管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先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

城市和经济目标人防建设监督检查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4

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管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行政确认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核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等材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二)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和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平战功能转换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建设单位应当持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职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提出重点防护目标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2

制定城市防空袭及实施计划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三十八条: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3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规划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采取防护措施,全面做好人民防空各项准备。”

4

提出群众防空组织组建计划、制定群众防空组织专业训练计划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河南省实施<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训练大纲,制定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群众防空组织的分散训练,由组建单位结合工作、生产组织实施,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集中训练,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

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组织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教育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使公民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教育课程,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列入职工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6

组织人防警报安装验收、组织

实施人防警报信号发放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三十三条: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的实施。邮电通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空警报所需的有线控制电路,并确保畅通;人民防空通信网和警报网所需通信线路,邮电通信部门应当根据其性质、用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收费,并予以优先提供。

7

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人防工程设计防护等级要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

附建式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

 《河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取消和下放 112 项具有审批性质关事项的通知》(豫审改组〔2013〕1 号)见附件: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目录(共计112项) 第105条省人防办下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人防部门.

9

加固改造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52号)附件2第57条:省人防办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人防部门,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项目由省直人防办审批。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信息
主办: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邓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联系电话:0377--62283198 email:dzsrmzfwz@126.com 网站地图
豫ICP备14015531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邓州政府网

邓州政务微信

手机版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3/25 19:3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