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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2015〕2号)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5-05-29【打印该页】

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公告〔20152

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5429日、51日以豫政土〔2015303322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65.0972公顷。现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有关事项,将本次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邓州市2014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具体为收购储备商住用地九、十一,收购储备基础设施用地六、七,收购储备教育用地三、四,收购储备商服用地十五、二十,邓州市科技馆,邓州市博物馆,邓州市图书馆),邓州市2014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具体为收购储备工业用地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收购储备基础设施用地五,收购储备商住用地二、十、十二、十三、十四)。

二、征收土地位置

   邓州市2014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博物馆、图书馆、教育用地四位于裴营乡大丁村,基础用地六位于穰城路东侧、仲勋路南侧,基础用地七位于仲勋路南侧,教育用地三、商服用地二十位于迎宾大道南侧,科技馆位于张楼乡张坡村,商服用地十五位于邓州市湍河街道办老李庄社区,商住用地九、十一位于邓州市湍河街道办金雷社区。

   邓州市2014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工业用地二十四、二十五位于南二环南侧,工业用地二十六位于邓襄路东侧,工业用地二十七位于湍河街道办丁屯社区,基础用地五位于裴营乡大丁村、张楼乡张坡村,商住用地二位于花洲街道办张白社区,商住用地十位于花洲街道办春风阁社区,商住用地十二位于湍滨南路南侧,商住用地十三位于南阁路南侧,商住用地十四位于南环路北侧。

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被征地单位

本次征地面积(公顷)

区片地价补偿标准(万元/亩)

花洲街道办合计

8.8538

5

三里阁社区小计

3.2857

5

竹园组

3.2857

5

张白社区小计

4.5748

5

二组

1.0264

5

一后组

0.0888

5

九组

0.2754

5

老官庙组

0.0002

5

三组

0.5759

5

四组

1.4146

5

一组

0.8122

5

李家组

0.3813

5

春风阁社区小计

0.9933

5

三组

0.9933

5

湍河街道办合计

39.6860

5

白庄社区小计

3.1635

5

六组

3.1635

5

金雷社区小计

5.5160

5

后沈组

3.0215

5

冯家组

1.6507

5

李坑组

0.1274

5

马庄组

0.7164

5

老李庄社区小计

9.3377

5

李东组

8.7291

5

彭庄组

0.6086

5

三里河社区小计

5.0337

5

北孟组

0.4695

5

西贾组

2.4636

5

岗上组

1.5049

5

唐庙组

0.5957

5

张寨社区小计

9.0876

5

后庞组

1.4867

5

姚东组

2.3337

5

姚西组

5.2672

5

丁屯社区小计

6.2407

5

孟庄组

1.9661

5

宋北组

1.3562

5

宋南组

2.9184

5

许庄社区小计

1.3068

5

红东组

0.7712

5

红西组

0.5356

5

裴营乡合计

12.3626

5

大丁村小计

12.3626

5

大丁村

0.0713

5

八组

2.2061

5

六组

2.2009

5

七组

2.5733

5

四组

0.7680

5

五组

4.5430

5

张楼乡合计

4.1948

5

张坡村合计

4.1948

5

二组

1.4902

5

张坡村

1.2126

5

六组

1.1863

5

一组

0.3057

5

(二)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征地的社保费用按7150/亩的标准进行提取,并存入市社保资金专户。

(三)青苗补偿标准:1200/亩。

(四)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按照邓州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1.8万元/亩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邓州市国土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登记时间:2015528-2015628日,复核时间:201578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201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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