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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土〔2014〕40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为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
你校报来的划拨用地申请收悉。你校已按照邓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接受处罚并缴齐相关罚款,依据豫政土〔2014〕217号用地批复和邓州市城市规划以及邓政纪〔2011〕38号纪要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划拨用地目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
接文后,你校要及时缴清相关征地费用和税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时该教育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成套教职工住宅。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