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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2018〕3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18-02-28【打印该页】

邓政〔20183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邓州市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2018112

 

 

邓州市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政府住房保障能力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关于采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开展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的通知》(豫财资合〔201511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实施,政府向承接主体购买基本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

第三条  凡我市范围内政府承担的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原则:

(一)权责明确。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费用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要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综合效益。

(四)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社会力量的成熟度,以及财政承担能力,立足实际,稳步推进。

(五)落实政策。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采购范围包括市政府应当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安置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具备承接服务资质的企业。承接主体根据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购买主体可根据购买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服务供应方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服务供应方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实施单个项目的棚户区改造购买服务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获市政府批准后,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服务供应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严禁转包。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资金由政府筹措。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列支的部分,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由购买主体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具体结算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购买主体应对照绩效目标对服务供应方的服务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应选择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括服务供应方的服务绩效和购买主体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资金拨付、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有关制度,将棚户区改造服务列入政府采购指导目录,协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评价.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NDZD-2018-ZFO02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邓政〔2018〕3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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