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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扶养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3-12-19【打印该页】

项 目

标 准

依 据

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

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政策外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

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50元—500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200元—500

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

200元—500

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500元—2000

故意为不符合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

1000元—5000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的罚款。

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2000元以上罚款。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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