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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市办公室信息信息中心  2012-01-16【打印该页】

[201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宛政安[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实行领导分包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同时,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四个一”安全监管责任制:每个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有一名领导挂帅原则上是分包乡镇的市领导,一名乡镇领导具体负责,一名乡镇干部具体检查督促,一名村级干部日常监督报告。分包人员共同对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和安全监管责任。

二、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到实处

1、安全检查制度。级领导每季度、乡级领导每半月、乡镇一般干部每周、村级干部每天对分包的非煤矿山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重点时段、重点企业、重点问题要不间断进行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有整改意见,有负责检查落实整改的责任人,做到深入细致,解决问题,不走过场。

    2、问题移交制度。对发现或举报发现的问题,有权当场处理的要当场处理,属于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要立即书面移交有关部门,并做好登记备案备查。

    3、情况报告制度。村级分包干部每天向乡镇分包干部报告一次监管企业情况,乡镇干部每周向乡镇分包领导报告一次有关企业的情况,乡镇领导每月向县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汇报一次分包企业的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钢骨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承担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具体责任。在所辖区域对上级督办、群众举报、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一一年四月   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南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 日印发

(共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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