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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邓州市全面推进失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1-11-28【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1〕11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邓州市全面推进失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邓州市全面推进失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确保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上级下达的失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就各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享有失业保险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积极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依附的单位必须先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失业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赋予的权利或待遇。

(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失业保险费用的原则。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筹集失业保险基金。

二、范围和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四)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内容和办法

(一)失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办法

1.用人单位应当在当年3月3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办公室报送《邓州市失业保险缴费申报表》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4.用人单位应当自觉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经办单位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6.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分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

单位缴纳部分:市级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应纳入市级财政支出预算,由市财政按国库资金流转程序逐月划入市失业保险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差供补贴、自收自支及企业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税前列支,按月划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乡镇办各用人单位由乡镇财政所代扣代缴,以乡镇办为单位统一划入市失业保险财政社保基金专户。

个人缴纳部分: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代扣,财政统一缴纳;企业单位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四)违反失业保险日博体育在线,日博体育官网的处罚办法

1.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失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的,仍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执行);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

支付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六)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1.在市内调动的,由接收单位到市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办公室办理转移续保手续。

2.调往市外的工作人员,到市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办公室办理转保手续。

3.市外调入的工作人员,凭有效转移手续,到市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办公室办理续保手续。原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应补办失业保险手续,按政策规定补缴以前的欠费。

4.单位改制、合并、解体时,应该依法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基金,其改制、合并的在职工作人员由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办公室及时办理转移或享受失业保险等有关手续。

(七)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1.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存入银行的失业保险基金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2.根据上级有关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规定,结存的资金可购买国家债券,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3.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分析预测,准确掌握基金收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和失业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4.市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办公室稽核人员有权核查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的有关账目、财务报表、工资构成等财务资料。

5.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履行好失业保险工作职责。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失业保险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参保单位的各项基础性数字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准确无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强化征缴稽核力度,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和失业人员失业金按时足额发放;财政部门应把全供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划拨到失业保险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并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监察局要加大对参保单位的监督力度,对以瞒报、虚报、漏报形成少缴或多领、冒领失业保险基金的单位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处理。审计部门发现未按标准足额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停缴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要进行监督审计,按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强化参保单位的领导责任。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是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内容之一,纳入市政府政绩考核范围。对不参加失业保险和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的单位,一律不得参与评先,主要负责人不得授奖和晋级,情节严重要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强制征缴。

   

主题词:人事劳动  失业保险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28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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