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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邓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办公室信息信息中心  2011-09-16【打印该页】

邓政办〔2011〕8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邓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民[2009]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到筹资渠道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逐步纳入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等对象;

(四)其他经济困难对象。

、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合:参照邓州市当年的参合标准,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

(二)资助参保:参照邓州市当年的参保标准,根据上级相关规定资助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门诊医疗救助:

1.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对象,下同),按年度实行门诊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中(不含“三无”对象),患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和患重大疾病出院后需继续康复治疗的对象,按年度实行门诊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住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对救助对象剩余合理医疗费用实行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剩余合理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万元

2城市低保对象(不含“三无”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剩余合理医疗费用按6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万元

3.基金宽裕情况下,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剩余合理医疗费用按6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年度总费用超过3万元,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对救助对象剩余合理医疗费用实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剩余合理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2万元(含住院救助封顶线)

2城市低保对象(不含“三无”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剩余合理医疗费用按6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2万(含住院救助封顶线)

3.基金宽裕情况下,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剩余合理医疗费用按6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1.7万(含住院救助封顶线)

(六)临时医疗救助:其他经济困难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患者剩余合理医疗费用按6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

(七)其它救助方式:

1凡持《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困难群众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门诊患者免收挂号费、门诊诊查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心电图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按一定比例减免

2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助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

3经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救助方式(如慈善医疗援助等)。

、救助程序和结算

(一)资助参合

镇街区资助参合对象由民政局审核认定。每年民政所将认定的对象上报乡镇街区,并会同乡合作医疗办公室统一办理资助参合手续。资助资金由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从医疗救助财政专账拨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

(二)资助参保

城镇资助参保对象由民政局审核认定。每年民政局将认定的对象上报市政府,并会同市医保中心统一办理资助参保手续。资助资金由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从医疗救助财政专账拨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三)门诊医疗救助

1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由民政局按照核定的名单,于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将救助资金下拨至乡镇区民政所,由供养单位集中使用,用于供养对象日常门诊治疗。

2.其他门诊救助对象由民政局定,统一发放《门诊医疗救助证》,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就诊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房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门诊费用,并于每月20日至25日与民政局结算垫付费用。门诊费用限额内全额救助,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四)住院医疗救助:实行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办理入院手续后三日内凭患者身份证户口簿五保证低保证)、诊断证等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救助窗口进行网上入院登记,出院结算时,按照网上登记的对象类别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补助标准核算补助费用对剩余合理医疗费用在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中自动核算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月20日至25日民政局申请结算,民政局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费用拨入各定点医疗机构。

(五)外诊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市外住院的救助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持身份证户口簿五保证低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凭证等有效证件到民政局申请外诊医疗救助。

2.年度住院总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五保、低保对象,于次年第一季度持身份证户口簿五保证低保证)、补助凭证等有效证件到民政局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3.基金宽裕情况下,年度住院总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于次年第一季度持有关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身份证户口簿、补助凭证等有效证件到民政局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临时医疗救助

1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按规定领取的基本医疗保险部门的补助凭证及市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应在接到申请和必备证明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初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指导其如实填写《邓州市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街区民政所复审,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对象材料进行入户调查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实施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和慈善援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渠道筹集。市财政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每年应不低于3万元

(二)医疗救助基金纳入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累计结余资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并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

、责任划分

(一)民政部门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象认定、资金核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二)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基金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按时核拨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会同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一)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须经市民政局、卫生局审查批准,并由民政局授牌;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市外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医疗救助管理部门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增强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意识。要公示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奖惩措施

(一)在开展医疗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与个人,适时予以表彰。

(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截留医疗救助资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救助对象不遵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同时取消其当年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协议和管理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五)建立咨询、投诉与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公布医疗救助监督举报电话,实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九、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市民政局可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救助对象、方式和比例标准。

本《实施方案》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邓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邓政办[2010]8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民政  城乡医疗救助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15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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