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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市办公室信息信息中心  2011-09-21【打印该页】

邓政〔2011〕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充分彰显法律的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实际,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应当告知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利。

二、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等协调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作出的行为引起复议、诉讼的,由该机构应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接到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和办案机关沟通、衔接,并在法定期间内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没有证据、依据的,不得违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相关规定临时组织证据。

四、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出庭应诉,案件的主办人或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全程参与诉讼,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参与,但不能全权委托给律师。案件的主办人员由于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在执法岗位的,但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需要出庭应诉的,仍应全程参与复议、诉讼。

五、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复议、应诉时应当由本部门经办人员全程参与,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案件的进展情况,积极主动地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

六、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的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撤销、确认违法的,在当年的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中要扣减该机关相应的分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要视情况追究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法制科长或经办人员的责任。

七、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年底把当年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并对错案(依法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案件)形成的原因和纠正情况写出负责任的报告。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法制 规范 应诉△ 通知

 抄送:邓州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人民法院,省政府

法制办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20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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