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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邓州市港粤工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市办公室信息信息中心  2011-07-26【打印该页】

邓政〔2011〕2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港粤工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邓州市港粤工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港粤工业园区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意见,特针对邓州市港粤工业园区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1、邓州市港粤工业园区作为我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成立邓州港粤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对港粤工业园区及其所有入驻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

2、香港中国国华投资有限公司为邓州市港粤工业园区投资主体,由该公司成立港粤工业园区管理公司,负责园区的规划、招商、建设和管理。其中,港粤工业园区规划由管理公司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邓州市港粤工业园区的管理公司是园区管理的主体单位,所有政府单位、部门涉及园区内的检查等活动应事先通知园区管理公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

4、邓州市港粤工业园区为复合型工业园区,总占地面积5000亩。其中,工业用地占60%,主要用于入驻园区工业企业生产区建设;商业综合用地占40%,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技术研发及园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园区土地征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5、邓州市港粤工业园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60亿元人民币,其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6、市政府确保园区内达到“六通一平”(供水通、排水通、电网通、电话通、宽带通、主干道通、场地平整)。

7、邓州市港粤工业园区总体税收地方所得部分达到1亿元以后,市政府每年按10%提取资金支持园区管理公司。

8、园区内入驻的固定资产投资超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投产经营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用于奖励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和扩大再生产;对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工业项目,建设期间属地方行政性收费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投产运行后纳入“一费制”管理范围。对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市政府负责协助向上级争取扶持资金。

9、邓州市港粤工业园区内暂时未建成的闲置土地产生的土地使用税由市政府等额予以支持。对办理到园区管理公司名下的工业用地,因招商需办理转让手续的,由政府负责办理到入驻企业名下,并承担产生的相关税费。

10、园区管理公司及入园企业均享受省产业集聚区的优惠政策和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其它事项比照邓州市对外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主题词:工业 项目建设 优惠政策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9日印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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