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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修订《邓州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20-05-15【打印该页】

邓脱贫202031

邓州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修订《邓州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区直相关单位:

修订后《邓州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邓州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515   

邓州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监管,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我市脱贫攻坚目标,根据《河南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835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非贫困县享受省定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农〔2018181号)《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全市脱贫攻坚任务。

 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我市脱贫攻坚中的突出问题,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的基本要求,用足用好统筹整合政策,统筹整合使用省级和本级财政涉农资金,实事求是确定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机制,激发内生动力,圆满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为实现全面小康奠定坚实基础。

 整合资金来源

(一)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办〔201835号)精神,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13大类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除个别特定用途不宜统筹整合使用的外,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逐步将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相关项目资金统筹整合。并且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推进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攻坚期内,对财政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市财政收回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程。

 预算管理

(一)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二)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及巩固脱贫成效需要,用好用足整合试点政策,实事求是确定年度计划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

)明确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范围,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围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围内统筹使用。坚持因户施策,对非贫困村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稳定脱贫给予资金支持。在全面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支持贫困人口较多或贫困发生率较高的非贫困村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四)进一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整合资金占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向产业扶贫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严格落实《关于做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光伏发电收益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扶贫奖励补助等,光伏资金收益分配80%用于公益岗或劳务支出。

   (五)严格按照现行扶贫标准,既不能通过降低扶贫项目建设标准或补助标准等方式变相不整或少整,也不能借统筹整合之名调高标准,违规安排使用资金。

 项目实施

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和定额。凡应纳入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应当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凡需进行投资评审的项目,由乡镇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提出申请,财政部门要提前组织对相关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评审。对临时确定的项目投资预算,要及时评审,限时办结。

(二)责任单位接到实施方案后,开始实施项目。项目实施期限自资金下达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对于不能按期办理招投标手续的、不能如期实施的项目,予以取消或调整实施计划。

(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规定,符合必须招标条件的,必须履行招标程序。未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的要求,依法灵活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中标单位确定后,要签订规范的项目中标施工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报账程序、违约责任等条款及时进场组织实施。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要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及时申请安排进行财政评审决算或财务竣工决算审计,也可充分利用社会中介力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决算评审。

 资金使用操作程序

(一)资金统筹程序。市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财政资金文件后,及时汇总向市扶贫资金统筹及监督使用专项工作小组汇报。市扶贫资金统筹及监督使用专项工作小组根据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目录进行筛选甄别,同时与项目主管部门沟通,确定是否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项目资金,填写《邓州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将统筹整合资金额度正式通知市扶贫办和各项目负责单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坚持常态化,对收到的上级资金文件,及时收集、上报、审批、安排使用。

(二)资金拨付程序。市扶贫资金统筹及监督使用专项工作小组对项目的批复文件下达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扶贫资金统筹及监督使用专项工作小组批示意见,及时行文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乡镇(街区)或项目实施单位。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扶贫项目支出的,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款下相应的明细科目,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项目报账程序。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整合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整合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整合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贴)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补助(贴)对象个人账户。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街区)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补助(贴)对象相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编制补助(贴)发放清册,及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编制的发放清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贴)资金拨付到补助(贴)对象个人账户,严禁现金发放。

第七条  资金绩效管理

坚持以脱贫成效为导向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核量化指标体系,在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和优化资金使用结构的同时,突出绩效导向,进一步强化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提高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绩效。严格落实《河南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压实资金使用单位绩效管理各环节工作责任,开展扶贫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年度预算终了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市扶贫资金统筹及监督使用专项工作小组组织财政、扶贫、发改及项目主管部门对扶贫资金项目的绩效目标设置及完成情况进行全程监管考核,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科学精准的绩效评价。

 部门职责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财政部门:足额安排并及时分配下达扶贫资金,按规定对扶贫项目资金分配进行公告公示。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对报账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审核把关,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对扶贫资金实行政府采购监管和财政监督检查。

(二)扶贫部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按规定建设脱贫攻坚项目库;及时向市扶贫资金统筹及监督使用专项工作小组提出扶贫资金分配建议;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按程序组织实施,保证项目实施进度。

(三)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保证资金按时下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准确核实到人到户的扶贫资金补助对象,确保扶贫资金及时拨付;对扶贫项目的申报进行审核把关,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和合规性及时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对应招标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

(四)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准确完整实施项目,严禁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扶贫资金;严禁侵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和违规使用扶贫资金;按规定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进行项目公示;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对涉及个人的扶贫补助资金要按相关规定准确确定补助对象;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行业规范操作、执行项目建设定额、标准,避免造成浪费;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需要变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要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准确真实提供报账资料,避免造成扶贫资金浪费。

第九条  监管措施

要按照中央、省、南阳市关于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切实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各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街区)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乡村政务公开栏、信息卡等渠道及时公开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整合资金使用绩效、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各部门、各乡镇(街区)年度考核目标。

市扶贫资金统筹及监督使用专项工作小组要切实加强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扶贫等部门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监管和验收工作。着重检查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精准扶贫落实情况、项目绩效情况,以及不执行试点政策、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整合工作,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等问题。

 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意见》明确的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及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  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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