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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脱贫攻坚政府兜底保障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2017-06-20【打印该页】

邓政〔2017〕41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邓州市脱贫攻坚政府兜底保障扶贫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

《邓州市脱贫攻坚政府兜底保障扶贫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18日


邓州市脱贫攻坚政府兜底保障扶贫工作方案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我市贫困人口脱贫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与要求和我市扶贫开发工作的具体安排,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人口实行政策兜底;整合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社会福利保障、慈善救助及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资源,确保需要兜底保障的对象全部保障到位。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将已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实现有进有出,政策兜底。

坚持分类施保、重点保障。对不同类型救助对象按照相应政策纳入不同保障范围,对因病、因残等特殊对象进行重点保障,精准解决救助对象困难。

坚持统筹推进、合力保障。统筹各类政策和资金资源,有效衔接社会救助和各种保障制度,对兜底保障对象进行全面救助。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脱贫的要求,加大低保和扶贫开发统筹力度,逐步提高低保、特困、孤儿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积极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功能,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好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切实保障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

三、工作任务

(一)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年保障标准3150元,且符合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加强标准衔接,逐步实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的统一。目前,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150元,国家确定的2016年扶贫线为3026元,我市的扶贫线为3026元,我市将统筹推进逐步实现农村低保标准线和扶贫线两线衔接统一。

2.加强对象衔接,精准识别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将贫困人口中患有重病、重残、无劳动能力不能够通过产业帮扶和就业扶持等措施脱贫的且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纳入低保兜底保障范围,将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脱贫的人员纳入扶贫人口中,实现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对接。

3.实施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应退进退。做好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共享农村低保、特困人员、贫困人口等信息,定期核对,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贫困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统筹纳入产业扶持等政策范围,做到应扶尽扶。对不再符合低保及扶贫条件的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二)实行医疗救助脱贫。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医疗救助。

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目前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定额资助,其余部分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付。

2.开展特殊病种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要按照卫生计生部门明确的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可以根据疾病谱的变化适时调整病种。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

3.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1)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 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2)对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3)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研究确定其他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方案。(4)患重特大疾病的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原则上为最高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三)实行临时救助脱贫。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功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予以临时救助。建立健全临时救助主动发现机制。优化申请审批程序,完善紧急救助程序,提高兜底保障能力和救助时效。

(四)实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脱贫。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予以救助供养。

1.提高供养标准。2017年我市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为50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为3200元/人年,略高于省定标准。

2.优化救助供养服务。加强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强化服务保障功能,不断提高集中供养工作水平。加强分散供养工作,通过委托救助供养对象亲友、所在村委会、敬老院、社会组织等帮助履行好照护责任,确保他们生活有人照顾、生病有人看护。

3.完善政策措施。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细化实化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人员统一纳入救助供养制度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五)实行社会福利保障脱贫。对孤儿、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予以社会福利保障。

1.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深入落实孤儿保障制度,对分散供养的孤儿按照每人每年700元,集中供养的孤儿按照每人每年1100元予以保障。建立及时保障和纠错机制,保障孤儿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合法权益。落实和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

2.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残联进一步做好“两项补贴”工作,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

按照生活补贴每人每年60元和护理补贴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落实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核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到救助范围内,做到应补尽补,确保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六)实行慈善帮扶脱贫。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数量稳步增长。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帮助贫困群众脱贫增收。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使慈善帮扶救助成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力补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市政府成立以绳应勇副市长任组长,民政局长许平安任副组长,财政、人社、教育、住建、卫计委、扶贫办、残联及各乡镇(街、区)分管副职为成员的全市脱贫攻坚政府兜底保障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许平安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工作专班,专班主任由许平安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我市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各乡镇(街、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制定重点任务责任清单,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为做好兜底保障脱贫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健全机制,强化衔接。健全完善由民政、财政、卫计委、扶贫办、残联、教育、人社、住建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制定、共同实施精准识别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工作方案。加强与扶贫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对接,促进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无缝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三)全面整改,务求实效。聚焦社会救助脱贫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梳理,坚持边排查边整改,务求实现低保户识别零差错、低保户退出零差错、资金使用零差错,精准度明显提高,认同度明显提高,满意度明显提高。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整改成效让群众看得到、感受得到、享受得到。

(四)加强督查,确保落实。加强督促检查,采取督查督办、绩效考核、通报点名等方式,确保整改整治事项落实到位。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377-62164661,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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