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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8-03-09【打印该页】

 

 

 

 

邓产业管〔2017〕9号

 

邓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邓州市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中心)、区内各企业:

《邓州市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产业集聚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邓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017年4月17日

 

邓州市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加快推进邓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步伐,结合产业集聚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本政策支持的范围重点是落户邓州市产业集聚区的汽车制造产业、纺织服装产业及相关产业项目。

二、优惠政策

1、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可在产业集聚区单独供地。

2、 项目建设用地按规定程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获得。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挂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3亿元的项目,分别按每亩4万元—7万元的额度扶持企业(按地类区别扶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3、倡导土地集约节约利用,鼓励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适宜建设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如果3层以上标准化厂房达到项目总建筑面积60%以上,对第2层、3层每平方分别补助30元、40元,对4层及以上每平方补助60元。

4、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产业集聚区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100%的额度予以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省定优惠政策外,按前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额度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工业企业发展基金”中列支,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

5、根据企业税收贡献情况,给予企业相关奖励。对每亩平均实交税收总额达到2—5万元、5—7万元以及7万元以上的,在企业足额交纳土地使用税后,分别按企业上交土地使用税总额30%、50%、70%的额度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工业企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6、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符合主导产业的项目原则上入驻标准化厂房。凡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厂房租金自签订合同后第一年免收,从第二年开始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元收取,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150—260元的,租金优惠50%;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261—399元的,租金优惠80%;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400元的,租金全免。

7、凡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免除省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投资服务

1、对入驻项目实行“零接触”服务,在项目方提供相关资料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全程代办工商税务登记、立项、环评、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2、 凡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只要符合相关标准,享受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优惠电价。

3、 为入驻项目提供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服务。

4、 项目建成后,若有需要产业集聚区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为企业提供用工和技工免费培训服务。

5、 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其企业法人、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优先提供本人及家属子女的户籍迁入、入学和住宿等服务。对产业集聚区内企业运输原材料及产品货物的车辆发放“绿卡”。

、对引进中国500强、行业100强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五、所有投资项目必须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并经评估机构评审认定之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经过评审,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合同约定要求60%以上,享受相应投资额度优惠,低于60%不再享受相关优惠。

六、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非工业项目,减半享受优惠政策。

七、已经享受邓州市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励的部分,产业集聚区不再重复奖励。

八、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九、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邓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邓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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