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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和《河南省农机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农机技术中心  2021-12-30【打印该页】

 

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

和《河南省农机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邓农机〔202141

 

各乡镇(街、区)农业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和核验工作,提升政策实施的满意度,现将河南省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和<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豫农机文2020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邓州市农业机械技术中心    

2021121        

 

 

 

 

 

 

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以下简称“投档”)工作,提高投档工作效率,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投档,是指农机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投送投档信息,经省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形式审核、汇总公示后整理公布,为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内投档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四条 投档实行网上投送,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根据本规范要求进行。

第五条 投档机具主要信息来源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投送、审核与公布

第六条 农机主管部门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额一览表,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发布年度投档工作安排。

第七条 农机生产企业登录投档平台,填写企业信息,选择符合要求的机具,逐项核对鉴定平台传输的信息,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准确选定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经其确认无误后投送。

第八条 农机生产企业应投送或提交以下资料和信息: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扫描页、获证(鉴定、认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厂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鉴定(认证)信息,包括鉴定(认证)证书颁发单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日期、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以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等;

(三)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整机铭牌照片,其中轮式拖拉机还应含翻倾防护装置侧面照片;

(四)企业投档承诺书(格式附后,开展投档工作的同时,需通过投档平台上传电子版);

(五)企业认为需补充的信息;

(六)省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和信息(不包括鉴定平台已推送的信息)。

第九条 农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审核等方式,组织对已投档机具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审核结果。对审核不通过的,注明理由。

第十条 农机主管部门组织汇总审核结果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含:机具的大类、小类、品目、档次、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补贴额、鉴定(认证)证书编号、审核结果等。

第十一条 农机生产企业对于投档机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提出意见,省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对原申报信息、补充资料等进行复核,确属审核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农机主管部门汇总公布补贴机具信息表,并留存相关资料5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若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一)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二)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四)省农机主管部门列明的不应投档的情形。

第十四条 农机生产企业参与投档,应严格遵守投档规定,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农机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由省农机主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豫农机文〔202042号)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参考件)

本企业自愿参与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自觉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自愿申请补贴机具投档,同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自主完成补贴机具投档信息填报,据实将补贴机具归入相应档次并选择(填)补贴额,投送的所有信息均与产销实际相符、准确无误,且与农机鉴定(认证、检测)机构所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不存在有关规定所列的不得参与投档的情形,无任何虚假、误投或者重大遗漏等影响政策规范实施的问题。

二、本企业主动加强投档信息审核,对审核、公示期间以及公布后所发现的各类问题,将主动报告河南省农机主管部门,并积极整改。

三、如违反投档相关规定,本企业将完全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并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企业(盖章):

           


 

 

 

 

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

 

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是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发挥的关键举措。为指导各地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及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规定,制定工作要点如下:

一、核验内容

补贴机具核验是指县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验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机具核验。一是重点机具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二是非重点机具核验。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进行,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重点机具和非重点机具的标准以及抽核比例或数量由各县自行规定。

    鼓励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实行双人交叉核验或个人核验、单位内部集体会审双重审核,探索对补贴机具核验结果实行基层农机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等有关方面共同参加的集体会商。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四)复核登记。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

    (五)公示报送。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二)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三)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四)严格监督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鼓励市县农机、财政部门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

    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本要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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