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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审批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1-12-23【打印该页】

一、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二、承办科室
    邓州市民政局低保中心

三、工作流程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街、区)政府审核。

    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核。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乡镇(街区)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市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业务咨询
    邓州市民政局低保中心        6216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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