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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邓州市城市道路路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4-12-15【打印该页】

邓政〔201457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邓州市城市道路路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城市道路路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1211

邓州市城市道路路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路灯的规范管理,保障城市路灯设施完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路灯,是指城市主次干道路灯,桥梁、涵洞等处的照明灯。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路灯设施,是指用于路灯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其他附属设备。

第三条 城市路灯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路灯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城市路灯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道路路灯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路灯设施进行管理,市住建局城市路灯管理养护处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路灯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路灯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均应纳入城市道路建设规划及年度城建计划。邓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路灯规划,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路灯建设改造年度计划编制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开招标建设并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局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划标准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路灯的新建、改建工程须符合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单位投资建设的路灯设施及光亮工程须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安全、施工质量等。

第九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当征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路灯管理机构的意见。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与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或管线敷设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路灯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城市道路的工程概算。

第十条  城市路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由规划部门、城市路灯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电力部门共同参加。经验收合格,办理移交管理手续,交付城市路灯管理处管理。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  市城市路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城市路灯管理机构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城市路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路灯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落实城市路灯设施巡查制度。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路灯设施,在施工企业办理移交手续后,由市城市路灯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管理。背街小巷路灯由辖区办事处负责投资设置、管理和维护。鼓励社会化投资,对于社会投资城市路灯照明设施或接入路灯电路的,根据投资单位的要求,经验收合格后,纳入城市路灯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电业局应组织对现有路灯设施进行全面检修维护并配置完善,包括变压器、配电柜、控制柜、线路、灯杆设施等,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验收后,移交路灯管理养护处管理。

第十四条  路灯设施的养护与维修应由路灯管理养护处负责管理,以招投标方式面向社会确定服务机构,并签订维修维护合同,监督其合同履行情况,监管所承担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期限为一年,视其合同履行完成情况,若按合同要求圆满完成维护任务,再确定下一年度维修维护合同的签订。若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维护任务,路灯管理养护处有权解除合同,另行选定维修服务机构。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配备有相应的维修机械设备及专业维修人员。维修单位应严格执行城市路灯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保证设施安全、功能良好,外观干净、整洁,灯光图案文字清晰、完整,符合社会主义日博体育在线,日博体育官网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清洗和更换。

第十五条  城市路灯照明应当保证不低于95%的亮灯率和完好率,路灯在规定的时间内亮灯,并使道路路灯的照度和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因路灯改造、维修需要整体关闭道路、桥梁、涵洞的路灯时,市城市路灯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发布告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路灯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城市路灯设施上涂写刻画、晾晒衣物;()擅自在城市路灯设施上张贴、悬挂物品和设置宣传品、广告; ()在城市路灯设施安全范围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危害城市路灯设施;()擅自在城市路灯设施上架设管线和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擅自接用电源;()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路灯设施;()擅自占用城市路灯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路灯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路灯设施附近的树木和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因树木自然生长致使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或影响路灯效果的,市城市路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因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严重危及城市路灯设施安全运行,为紧急抢险确需掘动道路、花坛、草坪或砍伐、修剪树木的,城市路灯管理处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在24小时内告知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路灯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提前5日告知市城市路灯管理处。拆除、迁移、改动城市路灯设施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接受市城市路灯管理养护处的监督。拆除、迁移、改动城市路灯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社会及单位需接入城市路灯电路的,必须向城市路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接入。

第二十条  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损坏城市路灯设施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离开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市城市路灯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路灯的巡查维修

(一)路灯管理养护处负责城市路灯运行情况的巡查,夜间巡查时间不少于三个小时。

(二)巡查内容:检查路灯设施的安全情况;灯具使用期间的安全情况;路灯照明情况;路灯线路的安全性能;配电设施的安全情况等。

(三)路灯管理处在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安排维修人员两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维修,恢复正常使用。

(四)路灯维护维修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应有警示灯和照明设施,安全防护应符合安全规定,维修完毕应保持现场清洁。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路灯照明电费、管理维护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路灯管理处应当根据实际管理状况,制定全年路灯管理维护经费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路灯电费实行抄表制,每月由路灯管理处会同电力部门抄表,路灯管理处审核上报市财政按月拨付。

第二十五条 路灯维修费用采用工程量现场计量方式,每月结算一次。路灯管理处应采购相应的耗材以便维修。基本耗材年初上报市财政部门评审确定单价。日常维修应以路灯管理处核准的实际发生工程量清单经决算评审后支付。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电力附加费采用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路灯电费和管理维护支出。

第二十七条  以政府采购的方式,购置必需的巡检维修车辆及检测设备。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号令《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路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路灯管理部门限期改正,除应赔偿损失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路灯管理处失职造成路灯损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损坏路灯及设施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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