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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粘土砖瓦窑厂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2009-01-31【打印该页】

邓政办〔2009〕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的意见》(豫政办[2009]35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粘土砖瓦窑厂集中查处行动的紧急通知》(宛明电[2009]22号),按照省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联席会议和南阳市政府对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粘土砖瓦窑厂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限期整治死灰复燃的粘土砖瓦窑厂和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行为,有效遏制局部区域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粘土砖的反弹势头,加大对已关闭粘土砖瓦窑厂占地复垦工作力度,进一步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规范新型墙材生产秩序。

二、集中整治范围

(一)目前本辖区内仍在继续违法违规生产的粘土砖瓦窑厂,包括所有尚未关闭及新建、复建的粘土砖瓦窑厂或烧制粘土砖的各类砖瓦窑;

(二)目前本辖区内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或使用晾坯场这一粘土砖生产工艺的所有烧结类砖厂。

三、工作要求与方法步骤

(一)工作要求

1、对属于查处范围的粘土砖瓦窑厂,或未经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新型墙材名义生产粘土砖的场所,一律限期拆除。

2、所有经过省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的新型墙材企业,一律不得使用晾坯场。其中,对属于经省发改委核准,但未按核准生产工艺(如应建隧道窑却建轮窑,应建烘干室却使用晾坯场)的,一律停产,限期整改,对使用的晾坯场一律限期清理。

3、对查处整治范围内属于违法占地或非法经营的,分别由国土资源和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方法步骤

这次集中整治行动,以乡镇办区为责任单位,7月10日前,要完成辖区内拆除和停产整改任务。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导组,分别对各乡镇的工作进度进行督导。

四、措施与保障

(一)明确工作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核准、项目实施的核查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评价和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非法新建、复建粘土砖瓦窑厂及非法用地取土行为的监管和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的实施,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核、监管;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掺配粘土比例标准的制定、产品确认及推广应用的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掺配粘土比例的产品检测和生产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非法销售粘土砖、掺配粘土比例标准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未取得城乡建设部门产品确认书的新型墙体材料和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水利、电力、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省政府令第116号和豫政〔2005〕54号文件等规定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各乡镇办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业优化升级。

(二)建立监管体系与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建立统计监测体系。进一步建立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的相关公示、巡查、统计、报告等制度。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全市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动态巡查,并每月向市政府报告巡查结果。

市政府建立目标考评体系。对乡镇办区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加快粘土砖瓦窑厂占地复垦、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等情况,进行年度目标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

各乡镇办区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办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因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对辖区内粘土砖瓦窑厂反弹和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控制不力的,市政府要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二○○九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土地  整治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2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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