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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邓州市智慧物流港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意见征集 
市政府办公室  2023-05-31【打印该页】 浏览次数:

邓州市智慧物流港项目是我市与京东集团全面融合创新发展的底座项目,项目的快速投运、高效运转,对于我市物流业和相关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鉴于项目招商运营顺利推进的重要性,为支持邓州市智慧物流港项目实施,特起草优惠政策。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宛政〔2020〕5号)以及基于邓州市政府与京东物流集团全面融合创新发展的相关协议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支持邓州市智慧物流港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征集时间:2023年5月31日-2023年6月30日

电话:0377-6277667

邮箱:dzsfatou@163.com

征集地址:邓州市农行大厦十四楼

征集单位:邓州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关于支持邓州市智慧物流港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邓州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5月31日

关于支持邓州市智慧物流港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支持邓州市智慧物流港项目实施,促进我市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优惠对象

(1)该优惠政策支持对象为入驻邓州市智慧物流港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且注册地在邓州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寄递物流企业、电商企业、商贸流通企业、生产制造及农产品供应链企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

(2)对依法列入异常经营名录、黑名单的失信企业不予支持。

第二条 入驻园区的物流寄递企业

(1)租金前两年由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减免,第三年、第四年租金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减半优惠,第五年以后按照市场价格每平方米优惠1元。

(2)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入驻园区正常运营的物流寄递企业给予下行订单每票0.1元的补贴(三个街道除外),每年据实核算拨付,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补贴年限暂定3年。

第三条 入驻园区的生产制造及农产品供应链企业

(1)厂房租金不高于市场价。

(2)从投产之日起累计执行三年税收和房租奖励。当年税收强度达到每平方米100-199元的,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同时给予50%的租金补贴。当年税收强度达到每平方米200-299元的,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同时给予80%的租金补贴。当年税收强度达到每平方米300元及以上的,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同时给予100%的租金补贴。

(3)入驻园区生产制造及农产品供应链企业,通过入园寄递物流企业完成线上销售寄递的,给予每票0.5元的物流补贴,每年据实核算拨付,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补贴年限暂定3年。

(4)优先给予京东集团平台资源支持。

第四条 入驻园区的电商、商贸流通企业

(1)年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电商、商贸流通企业入驻,可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共享直播间、会议室等硬件设备;

(2)自入驻园区起,前3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5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仓库租金前两年由园区运营管理公司直接免收,第三年租金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减半优惠。

(4)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电商、商贸流通企业通过入园寄递物流企业完成线上销售寄递的,给予每票0.5元的物流补贴,每年据实核算拨付,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

(5)优先给予京东集团平台资源支持。

第五条 其他政策支持

(1)用电、用气、用水、用热给予优惠。

(2)为入园企业提供招工服务及员工培训服务,提供共享食堂、员工公寓等配套服务。

(3)所有入驻园区企业,可优先享受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优惠政策、补贴性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扶持、奖励项目。

(4)入园企业与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协同完成供应链金融业务,每年超过2亿元金融流水的,执行返还仓租补贴政策。

(5)入驻园区的电商企业,正常运营1年以上,可协同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评审,通过评审后所获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给协同参与企业。

(6)入驻园区的网络货运平台及灵活用工平台,享受邓州市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7)鼓励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开展共享分拨和共配中心运营业务,对共享分拨和共配中心的下行订单给予每件0.1元的补贴(三个街道除外),每年据实核算拨付,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该笔资金由园区运营管理公司统筹使用。

第六条 附则

(1)上述优惠政策中,税收奖励资金、上行下行快递补贴、租金补贴由市财政统一结算至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园区运营管理公司据实兑付对象企业。

(2)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有更优惠的同类政策,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3)本优惠政策由园区运营管理公司统筹落地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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