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邓州市承接沿海发达地区服装产业转移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征集 
市政府办公室  2021-10-15【打印该页】 浏览次数:

目前是沿海发达地区服装产业转移的大好时机,我市应出台更优惠的针对性更强的服装产业优惠政策,加大对沿海发达地区服装产业转移承接的力度,促进我市纺织服装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邓州市承接沿海发达地区服装产业转移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征集时间:2021年10月15日-11月15日

电话:0377-62287881

邮箱:dzzsjbgs@163.com

征集地址:邓州市综合服务中心11楼东1112室

征集单位:邓州市招商服务中心

附件:邓州市承接沿海发达地区服装产业转移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邓州市招商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15日

邓州市承接沿海发达地区服装产业转移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更好承接长三角、珠三角及沿海发达地区纺织服装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战略机遇,促进邓州市纺织服装产业快速发展,尽快将纺织服装产业培育成“百亿级产业集群”,参照《邓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邓政〔2020〕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针对纺织服装产业优惠政策。

第一条  总则

1.适用范围。在我市开发区(含穰东纺织服装产业园)投资达到投资规模限额、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年出口350万美元及以上且为一般纳税人的服装类生产企业或与服装关联产业、配套产业、主要以生产服务为主的研发、包装、设计、策划、批发销售(含电商)等业态的服装企业。纺织类企业执行《邓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邓政〔2020〕9号文件)。

2.入驻标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租赁单层标准化厂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且全新缝纫平车不少于100台,租赁独栋标准化厂房全新缝纫平车不少于300台。同时,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邓州市开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财务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不改变在邓州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条  要素保障政策

3.单独用地。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类企业,原则上可以通过招牌挂方式依法取得项目用地,也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差异化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

4.基础设施补助。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服装类工业企业,在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完成约定投资后,分别按照每亩12万元、16万元、22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第三条  奖励政策

(一)财政贡献奖励。

5.单独供地项目。新引进单独供地的生产加工企业,年亩均税收5—10万元的,投产之日起,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部分,前三年按100%的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在足额缴纳当年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下,按企业当年上缴土地使用税市级财政贡献部分50%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年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的单独供地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部分,前三年按100%标准、第四年和第五年按50%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在足额缴纳当年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下,按企业当年上缴土地使用税市级财政贡献部分70%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6.租用标准化厂房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100—200元的(不含200元),前三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部分50%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200—300元的(不含300元),前三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部分80%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300元以上的(含300元),前三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部分100%标准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7.对利用外资在邓州投资的企业,外币投资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可,按每投资1000万美元给予100万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美元以外的外币按美元换算后执行奖励政策。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8.厂房建设。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给予厂房建设支持,企业自建10000平方米以上标准化厂房的,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9.厂房租金。凡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厂房(含穰东纺织服装产业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一个完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全额免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开始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元收取。前三年内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100—200元的(不含200元),租金优惠50%;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200—300元的(不含300元),租金优惠80%;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300元以上的,租金全免。第四年起每月每平方米按照9元收取。

租赁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一个完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内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100—200元的(不含200元),按照租金每月每平方米50%的标准给予奖励;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200—300元的(不含300元),按照租金每月每平方米80%的标准给予奖励;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300元以上的,按照租金每月每平方米100%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9元。

(三)人才引进奖励。

10.新引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连续聘用一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按照个人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50%计算奖励,每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企业上市奖励。

11.对投资企业在主板上市的当年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当年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当年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当年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扶持政策

12.用工扶持。新招员工符合市内培训条件的全面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对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经过人社部门认可的,可享受人社部门劳动力培训的相关政策。对连续在同一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优先安排其子女就近入学入托,实行乡镇为开发区输送工人常态化排名奖惩。

13.出口补贴。对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纺织服装类企业,根据海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按出口1美元给予出口企业0.05元人民币标准的出口补贴。其他外币按美元折算执行。

14.品牌扶持。对当年新认定或引进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  金融支持政策

15.基金支持。市政府设立5000万元的服装产业引导基金,优先用于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的兑现。

16.融资支持。市政府设立3000万元的市场化担保基金和3000万元的过桥基金,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市场化融资,减轻还款压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安商政策

17.加强项目的配套建设。完善场地平整和道路、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信等基础设施,推进产城融合,做好员工住宿、就餐、子女入学、周转用房、医疗保障等安商保障工作。

18.建立领导服务制度。对投资1千万元以上的服装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实行“一个重大项目、一名牵头领导、一个责任部门、一个领导小组、一张实施时间表”的“五个一”项目推进措施。企业落地和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实行台账化管理,督察督办、限时解决,确保营商环境优良、项目推进有力。

第七条  附则

19.对新签约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服装生产加工类项目(含上下游产业链抱团项目)、总部经济项目、行业龙头类企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20.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如违反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要全额退还我市给予的各类奖励扶持政策。因不可抗力或上级政策变化的除外。

21.本办法所涉及的所有奖励、补贴等,均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受理,市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把关,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和个人承担。

22.非沿海地区的服装产业投资企业,参照此政策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邓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信息
主办: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邓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联系电话:0377--62283198 email:dzsrmzfwz@126.com 网站地图
豫ICP备14015531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邓州政府网

邓州政务微信

手机版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3/25 19:5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