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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意见征集 
市政府办公室  2017-06-23【打印该页】 浏览次数:

更好贯彻落实《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0377-62368693

邮箱:1784756382@qq.com

 

 

邓政办[2017] 号

 

关于印发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年    月    日

 

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管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

1、《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出具的《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账号。

三、预售资金的收入

(一)、预售 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资金,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账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POS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账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资金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门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核实。

1、《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资金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资金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资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对预售资金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邓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申请账户注销。

1、《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表》;

2、《邓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六、附则

       年  月  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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