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行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起草了《邓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集截止日期:2016年10月27日;
征集地址:邓州市穰城路农业局办公室
电子邮箱:dzsnjk@163.com;
联 系 人:丁生黎
联系电话:60870017
附件:《邓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邓州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相关规定的要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方式,规范邓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邓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得重复抵押。邓州市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是指土地承包经营者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发生的登记行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为邓州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场、养殖场、水面、农业种植基地、观光农业基地、家庭农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二)用于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取得,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完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四)其他利益共有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五)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已达成抵押贷款意向或经济活动的意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其他需要提供的权证材料不齐全的;
(三)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四)承包地已毁损或灭失的;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七条 抵押期限为主合同载明时限并且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债权人所有。
第八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得办理权属变更业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为本人或第三人设定抵押。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应当遵循保持现有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其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地上附着物抵押情况须在登记材料上予以明示。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分为抵押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核发统一制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办理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程序
(一)抵押登记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与权属认定;
(三)抵押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审核;
(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件的归集与保管;
(六)核发《邓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利证》。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及抵押权人;
(三)如实、及时、准确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核实。
第十五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抵押意向后,由抵押人向抵押登记机构提出初始登记,对抵押物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确认。
第十六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
(一)《邓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资料;
(六)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变更应提交以下要件;
(一)《邓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资料;
(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证明;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书》。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届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提前解除抵押协议后,抵押人应当在抵押关系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抵押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
(一)《邓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因主债权履行完毕、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提前解除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挂失、补办《邓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查询其有无办理抵押登记。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办理挂失。
第二十三条 在邓州市政府出资办理的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中,优先考虑已抵押登记的土地上的附着物(林木、作物、动物),并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抵押期内抵押权人为该保险项目的优先受益人。建立银行与保险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息沟通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暂行期一年。
附件:邓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邓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依据《物权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目标任务:创新农村金融,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及相关资料为依据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或向担保机构进行反担保,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融资渠道,推动三农产业发展壮大。
主要内容:对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如何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及相关资料为依据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或向担保机构进行反担保做出规定,明确其操作范围、执行机构、要件、程序等。
涉及范围:全市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或流流转土地面积50亩(含)以上、流转期限3年(含)以上、已支付租金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执行口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机构为市农村业行政主管部门。
操作方法: 一是借款人持《邓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及相关资料向登记机构提出抵押贷款登记申请,登记部门对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进行审核、公示。二是借款人如实填写《邓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表》,经登记机构初审盖章后,与相关资料一并提交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审查。三是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同意抵押后,在《邓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表》上签章确认。并与借款人签订相关抵押手续。四是借款人抵押手续办结3日内,将抵押手续及《邓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抵押贷款登记表》交回登记机构进行正式信息系统登记备案。
注意事项:一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限定的剩余使用年限。二是在抵押贷款期间,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办理权属变更业务。三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遵循保持现有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其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地上附着物抵押情况须在登记材料上予以明示。四是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抵押贷款。
惠农利农举措:一是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专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及相关抵押登记工作。二是协调各涉农金融机构涉及相关信贷产品,推广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为广大农户及农业经营者提供更便利的融资服务。三是完善农业保险,进行农保补贴,扩大农村受保范围。四是逐步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推广做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