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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邓州市建城区禁止烟草广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信息中心  2014-12-08【打印该页】 浏览次数:

为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草拟了《邓州市建城区禁止烟草广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邓州市卫生局创卫办反映。

征集截止日期:2014年12月14日;

征集地址:三贤路中段卫生局创卫办;

电子邮箱:dengzawb@163.com;

联 系 人:丁杰

联系电话:0377-62125212。

邓州市建城区禁止烟草广告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市区规划范围内严禁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开展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活动。

第四条  文广新部门要加强控烟宣传,新闻媒体中杜绝烟草广告(含变相烟草广告)。

第五条  城建管理部门要禁止利用街道、广场、高大建筑、公用设施等建筑物设置烟草广告。

第六条  铁路、交通管理部门严禁利用各种交通工具和建筑物设置烟草广告。

第七条  邮政、电信部门要严禁利用电信工具、投递夹带等途径传播烟草广告。

第八条  市区各类公共场所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控烟宣传教育,不准经营或使用带有烟草广告字样的商品或物品,严禁在公共场所出现烟草广告。

第九条  公民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事件。

第十条  市工商局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新闻曝光等处理。

第十一条  市工商局监督管理员应按照其职责行使监督管理权力,对拒绝、阻碍监督管理员执行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管理,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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