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经毛泽东签署,自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图为北京市民在收听宣传《婚姻法》的广播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毛泽东签署命令,自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自此,新中国首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诞生。此后,《婚姻法》几经修订,反映了社会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进步。
1950年的《婚姻法》向封建婚姻制度说不,废除了包办、买卖、强迫婚姻以及童养媳、一夫多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980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这次《婚姻法》的修改,在婚姻观念、分居时间、家庭暴力、无效婚姻、过错方赔偿、夫妻财产归属等方面,给予了新的界定,反映在改革开放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走上正轨,人们对婚姻家庭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对感情的追求成为人们建立婚姻的目标。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法》再次进行了修正。新修改的《婚姻法》适应了社会的新形势,增加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禁止家庭暴力”等条款。加强对“家庭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若干司法解释,使得《婚姻法》的规则更加明确、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和更与时俱进。 纵观中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自1950年《婚姻法》始,无论是1980年的《婚姻法》,还是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都以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原则,《婚姻法》的相关具体规定都体现了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平等。《婚姻法》的历史演进反映了新旧中国政权的转换,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