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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NG060-0201-2012-00012 发布日期: 2012-12-28 录入人员: mzzjswjzwgk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邓民宗[2010] 13号

                                                    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
                                                                    通 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宗教局《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09]320号),市局决定从2010年起在全市宗教界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 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满足宗教生活需要的场所,也是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教职、潜心修持、从事宗教研究、服务信教群众的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的状况突出反映了该宗教的面貌,关系到该宗教的形象和健康发展。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工作的着力点、切入点,也是关键环节、主要抓手。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有利于切实增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自身素质,有利于拓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广度和深度,创新宗教工作方式,提升宗教工作水平;有利于化解宗教矛盾,协调宗教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有利于进一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二、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转变思想观念、拓宽工作思路,改善工作方式、创新工作举措,着力健全体制机制、完善规章制度,着力理顺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谐,切实把创建活动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形势相结合,与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水平相结合,与增强宗教教职人员综合素质相结合。
创建活动的目标是:力争在五年内使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达到或基本达到创建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树立一批典型、表彰一批先进。通过创建活动,使宗教界自身素质得到新的提高;更加适应建立“和谐寺观教堂”现实需要,使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宗教关系更加和谐,宗教界更加自觉的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创建标准
   创建活动的范围是依照两个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即依法登记的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有八项统一的基本标准:一是爱国爱教,二是知法守法,三是团结稳定,四是活动有序,五是教风端正,六是管理规范,七是安全整洁,八是服务社会。
各宗教创建活动的具体标准是:
   (一)佛教
   1、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弘扬佛教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思想,重视对教义教规做出符合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阐释,积极引导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知法守法。建立学习制度,组织僧众和信教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僧众和信教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团结稳定。管理组织内部团结融洽,僧团和合无诤,与信教群众关系和睦。积极弘扬佛教和平、和谐、圆融的精神,增进入际关系和顺,促进社会和谐。
   4、活动有序。佛事活动文明健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佛教教义教规,能够满足信教群众的基本宗教需求。
   5、教风端正。僧众恪守戒律戒规,品德良好,注重宗教修持和僧才培养,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持守职份。
   6、管理规范。寺院管理体制顺畅,管理制度完善,管理组织健全、廉洁公正,管理方式民主,管理措施得力。遵守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
   7、安全整洁。寺院文明敬香,整洁卫生,清净庄严,有良好的佛教文化氛围。寺院建筑设施安全,文物保护、治安、消防和卫生防疫等措施到位。
   8、服务社会。弘扬佛教慈悲济世精神,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

   (二)道教
   1、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对教义教规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积极引导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知法守法。建立学习制度,组织道众和信教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道众和信教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团结稳定。宫观管理组织内部团结和谐,道众之间互敬互让、互帮互学、团结友爱,与信教群众关系和睦。积极弘扬道教和平、慈爱、宽容的精神,增进人际关系和顺,促进社会和谐。
   4、活动有序。秉承道教教义教规,如法如仪地开展道教活动,活动内容健康文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能够满足信教群众的基本宗教需求。
   5、教风端正。道众恪守清规戒律,品德良好,持守职份,注重宗教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积极学经讲经。
   6、管理规范。宫观管理组织健全,廉洁公正,实行民主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落实措施得力。遵守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
   7、安全整洁。宫观文明敬香,整洁卫生,清净庄严,有良好的道教文化氛围。道观建筑设施安全,文物保护、治安、消防和卫生防疫等措施到位。
   8、服务社会。弘扬道教济世利人、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的精神,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三)伊斯兰教
   1、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一切分裂势力和分裂活动。热爱伊斯兰教事业,弘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对教义教规做出符合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阐释,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知法守法。建立学习制度,组织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团结稳定。寺管会内部团结融洽,教育、引导寺坊穆斯林家庭和顺、邻里和睦。清真寺与社会各方关系和谐,促进穆斯林与信仰不同教派、不同宗教群众以及不信教群众互相尊重。制止利用清真寺进行极端主义宣传及其他违法活动。杜绝外来人员擅自进寺讲经和组织活动,不制造、不参与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
   4、活动有序。教务活动正常有序、文明健康。结合时代要求讲新卧尔兹。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教育活动及清真寺修建事宜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兴办自养事业,减轻群众负担,不搞摊派。
   5、教风端正。主持教务的阿訇有较高的宗教学识、文化水平,宗教操守、品德修养好,能结合社会发展进步宣讲教义教规,弘扬伊斯兰教“和平、中道、团结、宽容”的和谐理念。
   6、管理规范。按照《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组织。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完善,认真落实。民主管理组织成员作风民主、廉洁公正。遵守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
   7、安全整洁。清真寺整洁卫生、建筑设施安全,文物保护、治安、消防和卫生防疫等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8、服务社会。弘扬伊斯兰教的仁慈精神和扶危济困传统,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引导信教群众积极投身于经济社会发展事业。
   (四)天主教
   1、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积极引导天主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自选自圣主教和民主办教原则,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活动,自觉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2、知法守法。建立学习制度,组织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团结稳定。教职人员之间及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之间和睦相处,与不信教群众、信仰其他宗教的群众之间关系和睦。社会关系和谐。
   4、活动有序。按照教义教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牧灵福传活动。牧灵福传工作正常有序,能够满足信教群众的基本宗教生活需要,引导信教群众增强公民意识。
   5、教风端正。教职人员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信仰纯正、信德坚固、品行良好,充分履行牧灵职责,受到信教群众拥护。
   6、管理规范。管理组织健全,管理方式民主,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有效。积极贯彻落实民主办教三个规章制度,坚持由堂区民主管理小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兴办自养事业,切实做好自养。遵守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
   7、安全整洁。环境清净,建筑设施安全,文物保护、治安、消防和卫生防疫等措施到位。
   8、服务社会。关爱社会,服务人群,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带领广大天主教徒奉献爱心,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五)基督教 
   1、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与时俱进,积极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弘扬基督教爱国爱教、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活动,自觉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基督教对我进行的渗透活动。
   2、知法守法。建立学习制度,组织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团结稳定.教职人员之间及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之间和睦相处,与不信教群众、信仰其他宗教群众之间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和谐。
   4、活动有序。按照教义教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及时把神学思想建设成果融入到讲道、讲课之中。教务、堂务活动正常有序,文明健康,为信教群众提供良好的牧养。自觉防范和抵制异端侵扰。
   5、教风端正。教职人员坚持爱国爱教和“三自”原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宗教上有造诣,品行良好,受到信教群众拥护。
   6、管理规范。制度完备,规章清晰,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建立民主管理组织,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各负责人作风民主、品德良好。遵守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
   7、安全整洁。环境整洁卫生,建筑设施安全,文物保护、治安、消防和卫生防疫等措施到位。
   8、服务社会。作光作盐,关爱社会,服务人群,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带领广大信徒奉献爱心,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
   四、方法措施
   (一)宣传发动。各宗教团体,要进行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召开动员会、举办培训班、总结推广经验,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置专栏等方式,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创建标准等,宣传到每一个宗教团体、每一个宗教活动场所,让更多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了解并积极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
   (二)指导推进。各宗教要按照创建活动的要求,认真总结开展宗教“四争创”活动的经验,巩固已有成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全面推进创建活动。宗教团体要加强日常督促检查,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对照创建标准,认真查找差距,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
   (三)达标考评。创建活动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做到动态创建、不断创建、不断提高。市宗教局将另行制定具体达标考评办法和复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评比表彰。国家宗教局确定2010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和谐寺观教堂”进行首次评比表彰活动,以后每三年表彰一次。省宗教局将于2010年适时对我省“和谐寺观教堂”,进行评比表彰,对在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予以表彰。 
   (五)典型示范。通过宣传报道、现场观摩、经验报告会等形式,对评选出的先进典型进行公开、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效应,扩大和强化创建活动的影响力,努力在宗教界营造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良好氛围。


                                                                                                     201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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