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生产经营许可证、信誉标牌由县级民族部门审批下发。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单位从业人员比例:生产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经销单位不得低于20%;
2、企业领导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少数民族成员。清真食品技术总监督人必须是少数民族人员担任;
3、生产、采购、储存清真食品的主要岗位和环节应有少数民族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或监督。
(二)、经营清真的个体户或私营业主本人,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
(三)、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登记表》,报民族工作部门审批颁发清真牌、证。
(四)、变更程序: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改变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或终止营业的,必须到民族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五)、管理:
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放在店内,接受检查。
2、清真标牌要悬挂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转让、出租清真牌、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伪造、仿制清真牌、证。违者,依照《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之罚则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