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一)、登记程序:
宗教场所经批准筹建完工后,向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二)、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时,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2、管理组织成员户籍及居民身份证明;
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宗教活动场所各项管理制度;
5、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时限:
市宗教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