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一)、程序: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受理机关。
(二)、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时,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当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教规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户籍及居民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拟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宗教规制的建筑物平面效果图;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①所属乡村意见②拟设立场所的土地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