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办理指南
一、出生登记(持出生证)
婴儿出生后两年内,凭《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婚生育的不需要提供);
3、父亲或母亲的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材料不齐全的按照当地公安机关业务办理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二、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凭《死亡医学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殖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或者其它死亡证明材料;
2、 本人户口薄、身份证;
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材料不齐全的按照当地公安机关业务办理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