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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邓州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 系统管理员     访问次数:           更新时间: 2017-03-15 09:24       来源单位: 龙堰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办法》已经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3月8日

 

邓州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第三个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25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园区是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服务,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各类特色专业乡镇、专业村(组)、专业园区。

    第三条  示范园区的评审认定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市级认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示范园区的评审认定工作由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街区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园区的创建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示范园区申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特色专业乡镇。    

    (二)特色专业村(组)。

    (三)特色专业园区:包括种植类、养殖类、电商类、教育类、旅游类、餐饮类、加工制造类等。

    (四)现有的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产业化集群等,可以采取挂牌、共建等方式申报示范园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示范园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内返乡农民工创(领)办企业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园区内基础设施完善,水、电、路、网、环保等配套齐全,能够为入园创业的农民工提供注册登记、专业培训、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招募等“一站式”服务。

    (三)园区内企业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园区吸纳贫困户创业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优先。

    (五)园区已被市认定为本级示范园区。     

    (六)不同类别的园区需具备(一)至(五)项共同条件,同时,还要分别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1、特色专业乡镇。创业服务体系健全;主导产业特色突出,规模较大、布局集中;主导产品有注册商标,在本市以外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产品质量符合绿色、环保标准,有较完备的生产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主导产业经营主体占本乡镇经营主体的20%以上。特色旅游乡镇吸纳返乡农民工创业经营主体个数占景区经营主体总数的20%以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0人以上。

2、特色专业村(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技能培训、创业辅导、创业贷款担保等服务;主导产业特色明显,主导产品有注册商标;从事主导产业的农户占本村(组)农户30%以上。特色旅游村吸纳返乡农民工创业经营主体个数占景区经营主体总数的30%以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0人以上。

3、种植类园区。园区内同产业的经营主体2个以上,流转土地面积300亩以上,带动当地种植农户30户以上,形成联合开发格局,产品符合绿色、环保标准。

    4.养殖类园区。园区建设符合防疫规定。公司、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灵活,公司经营状况好、信誉高,合作社具有一定规模,带动当地养殖农户20户以上。    

    5.电商类园区。园区内设有产品展示、网商孵化、业务管理等区域。具备培训孵化、线下体验、仓储配送、生活服务等功能,能够为客户提供代购代销、缴费充值、代收代发、广告宣传等服务。入驻电子商务经营主体20家以上。

    6.加工制造类园区。食品加工、皮革羽毛加工、服装制造、木材加工制造、工艺编织等园区入驻企业3家以上,每家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0人以上。

    7.现有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产业化集群等。吸纳返乡农民工或农民企业家创(领)办企业个数占园区企业总数15%以上。

    第七条  申报示范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邓州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三)园区建设发展情况报告。

    (四)与各类园区申报条件相对应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示范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向乡镇、街区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填写邓州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二)乡镇、街区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报建议。

    (三)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实地考核、审查材料等形式对乡镇、街区申报的示范园区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五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示范园区评审认定的程序;

    (一)评审。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深入到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核,按照《邓州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标准》逐项进行量化考评,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评价论证,根据现场考评得分和专家论证得分进行综合排名,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公示。经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示范园区拟定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三)认定。经公示通过的,由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四)授牌。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园区,报市政府审批并颁发“邓州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牌匾。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乡镇街区是创建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责任主体,要构建政府主导、规范化运作的示范园区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示范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区要加强示范园区跟踪管理,定期向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示范园区建设,对被认定为示范园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示范园区每年审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撤销“邓州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园区,撤销“邓州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称号并收回牌匾,已给予补贴资金的一并收回:

    (一)擅自改变示范园区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违反土地利用有关政策的。

    (二)违法违规经营,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或创业对象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协议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服务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示范园区被创业者投诉三次以上,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七)创业成功率低于20%以上(创业成功标准为稳定经营两年以上,以工商、税务、电力部门凭证为依据)。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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