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工程地质勘察期间,若发现工程地质条件与地质勘察指导书有较大差别,需要调整勘察工作量的,应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变更。
第2条 勘察工作量变更由勘察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3条 当需要进行勘察工作量变更时,勘察单位应提出勘察工作量变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第4条 勘察工作量变更申请表中的变更理由应包括:变更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地质勘察指导书》中预定的勘察方法、勘察工作量,勘察过程中揭露的工程地质现象,需要变更的勘察方法、勘察工作量等内容。
第5条 勘察单位提交勘察工作量变更表时,应附变更场地的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探孔柱状图、勘察记录、测试资料等。
第6条 勘察设计审查单位应该对勘察工作量变更提出审查意见。
第7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接到勘察工作量变更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以保证勘察工作的顺利施行。
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量变更申请表
工程地质勘察工作量变更申请表
项目名称: 设计标段: 编号:
工程地质勘察单位: |
变更场地(桩号范围)及变更内容: |
变更理由: |
变更工作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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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察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设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审查单位意见(如需要):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如需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