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政[2017]5号
关于周连举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
市信访局:
我镇河口村村民周连举于2016年10月12日到市反映村组不给其女儿及儿媳责任田的问题,市局通过网上交办给我镇。接到交办件后,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了以纪委书记陈鹏为组长的调查处理小组,就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处理。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 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周连举,男,汉族,现年72岁,住汲滩镇河口村四组。身份证号:412930194510232017。
二、 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查处情况
关于反映村组不给其女儿及儿媳责任田的问题
经查: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1、周连举之女周瑞环于2008年与外地人员结婚,2009年生一小孩,2014年8月离婚。在此期间,组里一直分有责任田。2016年秋,组里在重新调整责任田时,该组多数村民认为依据农村习俗,已经出嫁的姑娘是不能分给责任田的,因此,组里拒绝了周连举要求给其女儿分地的请求。2、周连举之子周本善据称已与外地女子结婚,并在手机上给周连举发了其和妻子的结婚照,据此周连举在今年调整承包地时要求组里分给儿媳责任田。而组里部分群众认为因周本善没在家里举办结婚仪式,结婚真伪难辨,更重要的是女方未提供自己的户籍类型(是农业户口或非农户口),因此经群众代表商议后决定,暂不分给儿媳责任田。而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周本善确已于吴云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将吴的户籍关系迁入了汲滩镇河口村小田营组(身份证号:412902197409212108),理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一切待遇,所以村组不分给吴承包田的做法是错误的。
三、处理意见
经汲滩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责成调查处理小组及河口村委会,做好信访人所在组部分村民的说服解释工作,尽快将信访人儿媳的承包田兑现落实到位。
汲滩镇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