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受理机构: 邓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录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自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需提交材料: 申请办理就业登记,须提供以下手续:
1、用人单位、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登记花名册》;
3、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的提交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4、劳动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及近期彩色二寸照片2张。
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除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彩色二寸照片2张、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办机构出具的常住地证明、未就业证明外,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年满16周岁,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和街道社区无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档案;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5、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8、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申报材料齐全后,工作人员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提交资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公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按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理地点: 邓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邓州市新华中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门东侧)
联系电话: 0377-62160907,6309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