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解决生态环境方面突出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经邓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1.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或者被限产、停产、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2.工业企业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3.畜禽养殖企业未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或者粪污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畜禽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土地消纳或者违法直排、偷排、漏排到河流、沟渠的。二、邓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经调查情况属实,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后,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0377-62192248、17837710268(可短信举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局长: 侯其锋13503870889邓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督查办:叶新朝13837780516六、本公告由邓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