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81环罚决字〔2024〕14号
个人姓名:杨迎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13XXXXXXXXXXX019
住 址: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西路18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养殖场场区东侧有大量粪污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杨迎新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4年1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81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月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81环罚告字〔2024〕3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在养殖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处置养殖粪污,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3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非禁养区,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子(Bi):
裁量因素(B1):养殖规模,内容: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1000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B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3):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B4):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6):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7):是否配合调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代入公式: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2、1、1、1、1],代入公式:100000+(100000-0)x[(1/5)²(2²+1²+2²+1²+1²+1²+1²)/(5²x7)]x50%=5714,
最终裁量金额:5714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置养殖粪污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五千七百一十四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银行账号:1714023019049041359;开户名称: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留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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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