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81环罚决字〔2024〕8号
单位名称:邓州市光占养猪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81MA9FC8F18W
经营者(负责人):李光占
住址:邓州市腰店镇草寺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养殖粪污未经处置外排至厂区西侧沟渠内,沿沟渠往南流经约1500米。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3年11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81环罚告字〔2023〕3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1月1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81环罚告字〔2023〕31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养殖粪污未经处置直排外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
违法事实,判定标准:较重,裁量等级:3;
其余裁量因子(Bi):
裁量因素(B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2):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5):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判定标准:1次,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6):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7):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代入公式:5000+(50000-5000)x[(3/5)²+(1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14000,最终裁量金额:14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养殖粪污未经处置直排外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封堵外排口,清理外排养殖粪污。
2.给予罚款一万四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银行账号:1714023019049041359;开户名称: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留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