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81环罚决字〔2024〕5号
单位名称:河南奥特尔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9G3NXQXA
地址:邓州市渠首大道与杏山大道交叉口西20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你单位在正常生产时胶合过程中的胶合设备移至活性炭吸附设施北侧位置,未按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查)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环评审批手续、排污许可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2023年11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81环罚告字〔2023〕2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1月1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81环罚告字〔2023〕26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
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i):
裁量因素(B1):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3):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4):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整改,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7):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1、1、1、1],代入公式:20000+(200000-20000)x[(1/5)²+(2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285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1.责令你单位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给予罚款二万八千五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银行账号:1714023019049041359;开户名称: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留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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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