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81环罚决字〔2023〕19号
邓州市穰东镇恒安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81MA443R3P1K
地址:邓州市穰东镇小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料(石灰石)露天堆放未覆盖、部分成品(石子、石粉)露天堆放未覆盖,地面积尘较大,未采取抑尘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露天堆放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81环罚告字〔2023〕19号)并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 ,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 3 / 5 )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7)]×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6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原料、部分产品露天堆放,地面积尘较大,未采取抑尘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五万六千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银行账号:1714023019049041359;代办银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留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