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1381 环罚决字〔2023〕8 号
邓州市犇泰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71KJYXN
地址:邓州市十林镇操场村 25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立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养牛场西北侧沼液还田的 耕地中存在养殖废弃物未按规定处置,造成环境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收集畜禽粪便照片、畜禽养殖废弃物过度消纳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2 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1381 环罚告字〔2023〕8 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非禁养区,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养殖规模,内容:年出栏生猪 2000 头以上(其他畜
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超过
限期改正时间,内容:3 天以上 7 天以下,裁量等级:4,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 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 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调查,内容 :
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Bi):[5、4、1、1、2、1、1],处罚金额(X)16000 ,代入公式 : 16000 = 100000.0 + ( 100000.0 -0.0 )x[( 1/ 5 )² +(5²+4²+1²+1²+2²+1²+1²)+(5²×7)]×50%,自定义 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6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
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在养牛场西北侧沼液还田的耕
地中存在养殖废弃物未按规定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
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一万六千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银
行账号:1714023019049041359;代办银行:邓州市财政局
财政待结算资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
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