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81环罚决字〔2023〕14号
邓州市惠小露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9G2CEM08
地址:邓州市构林镇杨冢村6组
投资人(负责人):惠小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未进行有效收集,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污通过导流渠流入田间地头的沟渠内。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2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81环罚告字〔2023〕14号),并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一个月以下,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
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判
定标准: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6800.0,代入公式:6800.0= 5000.0 + ( 50000.0 - 5000.0 ) x [ (1/ 5 )²+(1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800.00。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
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未进行有效收集,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污通过导流渠流入田间地头沟渠内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六千八百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银
行账号:1714023019049041359;代办银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
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留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