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81 环罚决字〔2022〕28 号
邓州市构林李营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4K52E8Q
地址:邓州市构林镇李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清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
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
规定。
以上事实,有加油站经营的录像、检测报告、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381 环罚告字〔2022〕28 号),并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
装置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
备,内容:加油加气站,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 1 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处罚金额
(X):65000,代入公式:65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3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
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
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
局对你单位 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六万五千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银
行账号:1714023019049041359;代办银行:邓州市财政局
财政待结算资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
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留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