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81 环罚决字〔2022〕18 号
邓州市合意废品购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81562474523F
地址:邓州市穰东镇小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台国二叉车(车牌号: 2—GR060999 )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 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 状况, 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的规定。
以上事实, 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 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关 于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公告、叉车现场使用 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豫 1381 环罚告字〔 2022 〕18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 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规定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 的污染控制装置, 未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裁 量等级: 3, 裁量因素: 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 内容: 1 台, 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 内容: 一般期间, 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 违法次数, 内 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 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 1, 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5000 ,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3, 1, 1, 1],处罚金额(X): 8750, 代入公式: 8750 = 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 1.0 / 5 + ( ( 3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 ,最终裁量金额: 8750.00。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由城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1 台国二叉车
(车牌号:2—GR060999 )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区域内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八千七百五十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 银 行账号: 1714023019049041359 ;代办银行: 邓州市财政局 财政待结算资金。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 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留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