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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文华种植家庭农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2-01     信息来源: 邓州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

1381罚决字〔202415

单位名称:邓州市文华种植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81MA9L4MGQ9A

经营者(负责人):赵文华

         址:邓州市罗庄董寨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19我局对你单位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产设备已建成且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赵文华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2024117日,我局向你单位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81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117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81环罚告字〔20244号)后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产设备已建成且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据《中华人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

违法事实,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

其余裁量因素(Bi):

裁量因素(B1):项目应报批的环境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2):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 个月以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7天以上,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该项目总投资额为63.8万元M值(法定处罚金额上限)取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N值(法定处罚金额下限)取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得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19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638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Bi):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51】,代入公式:31900+31900-6380x[(5/5)²+1²+1²+2²+5²+1²)(5²x5]x50%=22406,最终裁量金额:22406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产设备已建成且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二万二千四百零六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银行账号:1714023019049041359;开户名称: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留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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