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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正创蛋托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1-05     信息来源: 邓州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

1381环罚决字〔20242

单位名称:邓州市正创蛋托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81MA9FWRL41D

经营者(负责人):王柯

住址:邓州市陶营镇大单营村8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10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台醇基燃料燃烧机未使用,热风炉内有煤燃烧,上述行为未按照环评要求使用甲醇,擅自使用环评规定以外的燃料煤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查)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20231114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381环罚告字20232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1114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381环罚告字202322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照环评要求使用甲醇,擅自使用环评规定以外的燃料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

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4

其余裁量因素(Bi):

裁量因素(B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2):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B5):是否配合调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Bi):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23600,代入公式:23600=10000.0+(50000.0-10000.0)x[4/5²+(/5²×5]×50%,最终裁量金额:

2360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正在调试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罚款二万三千六百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银行账号:1714023019049041359;开户名称: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留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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