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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防空指挥中心关于印发《邓州市人民防空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7-12       信息来源: 人民防空办

   

各科室:

根据邓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关于“推行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两轻一免)清单制度”的要求,依据《南阳市人民防空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清单》,结合我市人防工作实际,制定《邓州市人民防空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邓州市人民防空指挥中心

                                    2022年1月2日

     

 

 

         邓州市人民防空指挥中心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从轻处罚情形

备注

1

对不建防空地下室的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按照人防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警告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建的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的

一般违法行为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警告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建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拖延修建,或者拖延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七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警告责令后拒不修建,并且拒不补缴易地建设费的。警告,责令限期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经警告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主动配合的,责令限期补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三十元罚款,最高不超过 7 万元。

2

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图纸审查未通过审查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二)

轻微违法行为 在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图纸审查未报审,经责令按规定报审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在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未通过审查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或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施工图施工,擅自降低防护和质量标准等其它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或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在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图纸审查未通过审查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对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主动配合的,对个人或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

3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五)

轻微违法行为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经警告及时改正,其擅自拆除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无需修复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经警告未及时改正或其擅自拆除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经修复不影响使用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拒不改正或其擅自拆除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无法修复或修复后降低使用效能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经警告未及时改正或擅自拆除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经修复不影响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主动配合的,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

           

              邓州市人民防空指挥中心免于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于处罚情形

备注

1

对侵占人防工程,面积不足 100 平方米的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防工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侵占人防工程,面积不100 平方米,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2

对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初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3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道的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4

对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5

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初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监管措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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