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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信用承诺事项清单
(2021年版)
市烟草专卖局(7 项) | |||||
序号 |
信用记录名称 |
承诺类别 |
适用对象 |
事项类别 |
设立依据 |
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主动公示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行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2 |
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 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 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 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 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 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 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 的烟叶; 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 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 一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 20% 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 70%收购 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 擅自收购烟叶 1000 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 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3 |
对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 |
的处罚 |
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 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 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 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
4 |
对无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无烟 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第(一) 项: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 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 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5 |
对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 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 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 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 专卖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 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 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6 |
对擅自跨省经营烟草专 卖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
7 |
对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的处罚 |
信用修复型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 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 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 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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